椒江的阮女士因与路桥某健身房就退款问题无法达成协议,向本报寻求帮助。 4月19日,记者和阮女士来到位于路桥区蓬街镇的兰卡健身,与私人教练杨先生和健身房相关负责人林女士进行了协商和调解。
上3堂课后腰部不适
每个人都有对美的热爱。对自己体重不满意的阮女士想到了减肥。在尝试节食和运动后,她决定找一家健身房并购买私人训练课程来系统地减肥。
“在家里坚持下来并不容易,我想如果有一个专业的教练来指导我可能会更好。” 3月20日,阮女士前往离家不远的一家正在燃烧的健身房进行咨询,并当场办理了两个月的私人训练。教学费用共计7000元。
阮女士说,她知道自己“体重超重”,并且有椎间盘突出的问题,所以对锻炼感到担心。办卡前,她特意向教练解释了自己的担忧。当时接待阮女士的是私人教练杨先生。
据阮女士回忆,杨先生当场没有做出任何承诺。对于阮女士提出的担忧,杨先生表示,既然重量来了,他只需按照自己的计划进行训练即可,他有自己的安排。而且,杨先生还提到,很多腰椎间盘不适的人都在这里接受康复训练,运动不会影响阮女士的“老毛病”。
私人培训班开始时,杨老师让阮老师在跑步机上走半个小时热身,然后安排一些教学指导。每堂私人培训课持续约一个小时。阮女士训练的第三天,杨老师教了她一些动作。运动结束后,她感觉腰部明显不适。
“那天做完装备我感觉腰部不舒服,就当场告诉了教练。”阮女士说,杨先生了解情况后,只是问她哪里疼。他说肌肉酸痛没关系,让她继续正常练习。 “后来我说我感觉练不下去了,但他还是让我继续练,说没关系,我实在受不了了,就停了。”
第二天,阮女士告诉杨先生,昨天的动作实在是练不了了,因为腰实在是太疼了。杨先生还给她安排了其他项目。
对服务不满意并要求退款
锻炼了4天后,阮女士感觉腰部明显不适,便向杨教练请了假,想去医院。
“我告诉他暂时不要去,去医院就医。然后我在家休息了两三天,但我感觉腰部的疼痛并没有减轻多少。3月28日,我跟教练说我要把这门课取消。”阮女士说。
据阮女士说,她觉得自己在课堂上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私人教练杨先生对她的服务也有些敷衍。
“我训练的时候腰痛,练了几次其他动作都练不了之后就会感觉很吃力,当时教练有点反感,说话也挺难受的。”阮女士说,教练说:“你不知道怎么做。”像“重量级”这样的词会伤害一个人的自尊。另外,教练教的几个动作都会用到腰力,这让训练对于已经有“老毛病”的她来说有点不科学。
阮女士说,在她请假休息的日子里,她仍然每天给杨先生发自己的饮食照片,并按要求汇报情况。但那些日子,杨先生并不经常回复她的信息。
3月28日,阮女士对健身房服务不满意,觉得自己敷衍了事,给杨先生发信息,要求退款。
“我可以接受扣除已听课时数后的退款,但健身房会扣除违约金。”阮女士表示,健身房原本表示按照合同规定“不予退款”,但后来又表示将扣除30%的违约金。也就是2100元。 “我签合同的时候并没有看条款,但后来我发现最后一条包含了不可退款的条款。”
在阮女士与Ranka Fitness签署的《私人教练协议》中,“签字及确认”一栏写着,“本协议一旦签署且您支付了相关费用,即表示您已经选择了私人教练。”教练,并已与您的私人教练明确了训练项目、训练方法、训练时间、训练时限,并已阅读并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相应费用将不予退还。”
单方违约,扣除30%违约金
在兰卡健身,阮女士的私人教练杨先生表示,如果你很久没有运动,刚开始运动时难免会出现肌肉酸痛的情况。在阮女士锻炼时,他还特别关注,经常询问她的身体状况。健身时安排的一些动作不会对腰椎造成伤害。
“教练和健身房都非常关心‘超重’的学生,阮老师说我当时没有回复她的信息,态度不好。当时我也跟她解释过,我带学生去的。”当年爬山参加团建,信号不好,杨先生说,当他得知阮女士有退款要求时,他还协调将她没有参加的课程转给了其他学生。可行,可以给阮女士退款5000元,但阮女士拒绝了这个报价。
与杨先生了解情况后,健身房相关负责人林女士也来到了现场。她说,原本合同是不可退还的,而且是以阮女士的名字签署的,这意味着作为一个成年人,她有责任履行合同。
对于阮女士因运动导致腰椎间盘突出复发的问题,林女士表示,健身房的教练都是专业的健身教练和康复教练。如果阮女士觉得自己的腰椎间盘突出是因为健身房的问题而变得更加严重,只要她出示医生证明,健身房也可以提供退款。
林女士认为,阮女士的退款要求违反了合同精神,对健身房的运营成本等方面造成了影响,因此提出了扣除30%违约金的方案。
当天,双方未能就退款方案达成一致,阮女士表示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声明:无效条款应另行协商
曹立尚,浙江和从律师事务所律师
据介绍: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条款无效:
(一)有本法第一部分第六章第三节、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无效情形的;
(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限制对方的主要权利的;
(3)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另一方的主要权利。
本次事件中,兰卡健身在其《私教协议》的“签字确认”条款中明确表示“……相应费用不予退还”。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该条款显然属于一方提供格式条款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范围,因而应视为无效条款。 Ranka Fitness不得以此为由拒绝退款。
不过,针对阮女士提出的解除合同的要求,如果她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因自身患病而无法履行合同,兰卡健身要求她支付违约金也是可以的。但对于30%的违约金比例,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因此双方应另行协商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比例。
在此,也提醒消费者,在按照商家提供的格式条款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并理解所有条款。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困惑,请务必向商家询问清楚解释,以免日后因不了解合同内容而发生纠纷时陷入被动。签订合同时的谨慎态度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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